《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3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则,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其中,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如今,一提起教育惩戒,就很容易触动社会敏感的神经。每一起教育惩戒新闻的背后常常引发公众激烈讨论。部分人认为,教育惩戒必不可少,实施惩戒是教师对孩子进行教育引导的必要方式方法;而另有一部分人认为,教师惩戒存在变相体罚的可能,使用过度会对孩子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该不该惩戒,应该如何惩戒,惩戒的限度在哪儿,众说纷纭,标准不一。
而正因如此,现实中,由于缺乏对教育惩戒的明确界定,一旦出现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矛盾冲突,舆论风口往往都会倾向于责备教师,当事教师可能会面临比较严重的处罚。因而,部分教师在面临“熊孩子”时,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争端,要么是不敢管、不愿管,要么选择息事宁人,明哲保身,对“熊孩子”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而出现这种情况,相信是家长和社会都不愿看到的。
苏联著名教育学家马卡连柯曾说,适当的惩罚,不仅是教育者的权利,也是教育者的义务。因此,教育惩戒标准的明确,不仅在于保护孩子,更在于保护教育。毕竟,给教育惩戒建立明确的规则,不是立规矩让教师打孩子,而是为了让教师更好地遵循教育规律,合理使用教育惩戒规则,引导学生规范完成教学任务,走上更加正确、积极、向上的学习道路,实现个人良性发展。
教育在前,惩戒在后。教育惩戒的目的不在惩罚,而在育人,任何时候行使教育惩戒手段,都必须坚持这一初衷和原则。对于教师来说,用好教育惩戒权,不是要一味使用责罚手段来实现教育效果,而是更需在教学方法、教育理念上进行探索更新,通过更符合学生心理年龄层次、更能提升学生学习兴趣,更多元生动的教学场景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从而实现最佳育人效果,回归教育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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