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不扫码‘拿走’商品构成盗窃罪的案件近两年来呈多发趋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许宁告诉记者,贪图小便宜,抱有侥幸心理,缺少法律常识是此类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
许宁介绍,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均可构成盗窃罪。在北京,“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为“2000元以上”。同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两年以内盗窃三次以上,即使盗窃财物价值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会因为多次盗窃而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或者盗窃数额累计达2000元以上,均可构成盗窃罪。”许宁表示,两年内在超市不扫码“拿走”商品三次属于盗窃的前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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