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会选择拼车回家过年。那么,万一发生事故,应当由谁担责呢?
有偿拼车,
保险公司以“非法营运”拒赔?
【案例】张女士搭乘钱女士的小车返乡前约定,过路费、油费等一人一半。途中,因钱女士遇情况操作不当翻车,导致小车受损、两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钱女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小车已投保道路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两人曾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钱女士私自载客属于非法营运。
【点评】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虽然保险公司对非法营运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出现的保险事故,有权拒绝理赔,但本案却不在其列,因为非法营运仅仅是指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或超越核定范围,而进行营利性运输,其核心在于主观上是以盈利为目的。可张女士与钱女士只是彼此分摊过路费、油费等,而这些费用均属合理费用,即钱女士并非出于牟利。更何况事故的发生只是因为钱女士遇情况操作不当,不仅与张女士无关,其搭乘也没有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无偿搭载,
车主能否以“好意同乘”拒赔?
【案例】因自驾返乡不仅孤单,途中也缺乏照料,陈女士在网上发帖邀请女性免费同行,并最终选中了王女士。途中,小车因陈女士驾驶不当发生侧翻。王女士受了伤,不仅花去6万余元的医疗费用,还落下7级伤残。由于保险理赔不足于承担全部损失,王女士只好要求陈女士担责,但陈女士以自己搭载王女士属于无偿、“好意同乘”拒绝。
【点评】陈女士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好意同乘”具有方便他人性质的无偿搭顺风车的性质,但车主对由此所造成的损害并非必然免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陈女士究竟应否赔偿,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鉴于事故发生源于陈女士驾驶不当,也就意味着其对王女士损失的发生存在过失过错。当保险理赔不足于承担全部损失,陈女士自然难辞其咎。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即陈女士基于“好意同乘”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约定在先,
车主能否以“概不负责”拒赔?
【案例】为不至于因为意外事故让自己摊上赔偿,林女士在发帖“征召”拼车者时特意声明:除费用均摊外,出现的任何损害,均由各拼车人自行负责,其概不担责。途中,由于林女士遇相向来车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小车撞上山体。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黄女士受伤后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而林女士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林女士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换句话说,也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正由于林女士对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具有法定的赔偿义务,而其通过事先声明免除自身全部责任、排除包括黄女士在内拼车人主要权利,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决定其不能以“约定在先”为由推卸责任。(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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