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楼上坠落的一只大狗砸中受伤后,广州市民张某某将建筑物的出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告上法庭。广州市白云区法院5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蔡某某、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张某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万余元。
大狗从天而降
路人被砸成高位截瘫
2018年4月15日14时许,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一栋厂房下,一条大狗从天而降。路人张某某被砸中后,瞬间倒地不省人事。大狗起身后离开,后来不知所踪。
张某某被大狗砸中右肩后倒地的瞬间,被记录在监控视频里。
张某某和丈夫都是湖北省天门市黄潭镇人,事故发生时,两人刚到广州一个月。
张某某被砸成高位截瘫,司法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
因为找不到涉事狗及狗主人,张某某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明确了索赔诉求: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共300多万元。
法院判决两名被告
承担百万元赔偿责任
事发的厂房为两层不规则多边形建筑物,没有封闭性管理,也没有门禁,其中有多个楼梯直通天台。一层二层被分割为多个独立空间出租,各承租人独立使用。
这场天降大狗事件至今还有很多关键事实的缺失,比如狗此后一直去向不明、附近居民也不清楚该狗的有关情况、警方没有发现涉事狗进入厂房的录像监控视频,也未能查明该狗是否有饲养人权属所有人等等。在狗主无法确认下,张某某将厂房的所有者和所有承租方告上法庭。
2月5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此案,在十余名被告中,法庭判决被告房东蔡某某和二楼承租方一家电子厂连带赔偿张某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3830.71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某受害系因狗只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或狗只实际管理人。被告蔡某某作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两管理人并无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够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某某人身损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无法接受判决结果
原告:希望判决结果能得到执行
“为什么要我赔偿呢,这只狗跟我有什么关系呢?”电子厂负责人表示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认为天台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任何人都可以上去。并且涉事狗也不是自己的,他无法接受自己要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当天是个星期天,我们都没有上班。如果狗是我的或者是我把狗扔下去的,这都好说。但是现在我真的想不通这和我们有什么关系。”该负责人表示。
在拿到判决书的当天上午,张某某的儿子张先生就乘坐列车回湖北。因为父亲平日需要照顾瘫痪的母亲,所以,一家人的开销都压在这个年轻人身上。
“因为没有钱,母亲再也没有做康复训练,恢复得并不好。”张先生没有立刻把判决结果告诉家乡的父母,他想见到父母后再慢慢地和他们说。
“我是希望判决最后能够执行得下来。”张先生说。
原告律师表示,目前对判决赔偿担责认可,数额和承担责任人数不是很满意。等家属思考后,再根据伤者家属要求决定是否上诉。综合新华社、广州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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