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老人李某因身患多种疾病需要治疗,其收入不能满足医疗费用,虽然和四个子女进行过多次协商,但均没有达成协议,为此,李某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赡养义务和分担医疗费用。去年5月2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的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凭发票由李某的子女四人平均分担。
76岁的李某与赵某婚后曾育有两子两女,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李某与其子女偶有矛盾,导致几方相处不睦。几年前,李某被诊断出患有膀胱癌、前列腺癌、冠心病等疾病。李某每个月的退休金约为2800元(即年33600元),201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557.86元/年,李某认为自己的退休金无法支付每个月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为此,李某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请求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300元,其医疗费用由四子女分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关系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本案中老人李某的四个子女均系李某的婚生子女,均对其负有赡养义务,该义务不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免除。
本案中李某主张的医疗费用由四子女承担,因李某身患多种疾病需要治疗,而其个人退休金工资用于生活支出后,不能满足治疗需求,故法院对李某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同时,李某主张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1300元赡养费,因其个人退休工资每月约为2800元(即年33600元),高于201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557.86元),可以满足其日常生活支出,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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