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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能否撤销?

来源:大江晚报 2021-01-28 00:41   https://www.yybnet.net/

陈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9年8月29日,陈某与周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一份,约定双方购买的房屋归周某单独所有,房屋所欠银行按揭贷款本息由陈某偿还,双方购买的汽车归周某单独所有。同日,双方在公证处就该份协议书办理了公证,公证员询问审查后,双方签字公证。后陈某以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对其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周某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周某就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共同财产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做公证,根据公证处询问笔录可知,公证时已询问双方对协议内容是否清楚,是否自愿并告知了法律后果,双方均无异议,签订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该份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且不可撤销,法院遂判决驳回陈某撤销诉请。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系“公证后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能否撤销?”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陈某与周某可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协议约定处分。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陈某与周某对的财产约定经过公证,其中对于涉赠与合同性质部分已不可任意撤销。

本案中,陈某与周某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共同财产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做公证,公证人员已询问双方对协议内容是否清楚,是否自愿并告知法律后果,签订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该份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某起诉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本案中,陈某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陈某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也未违反公平等原则,故陈某起诉要求撤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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