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男子冒充企业女老板、国家公职人员等身份,获取他人信任,以能帮助他人做生意、交罚款、买房、办证等名义,多次骗取他人巨额钱财。近日,经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添加微信的方式认识被害人朱某,并逐渐获得朱某的信任。此时,正为钱财而忧愁的李某心生一计,利用不同微信号虚构自己为某企业女老板谭某的身份,通过一人扮演不同角色,编造购房、合伙做手机买卖、需缴纳社保费、酒后开车、投资砂场等虚假理由,让朱某通过银行、微信向其转账等方式多次骗取朱某合计41300元。
2019年6月许,李某又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何某,并相互添加了微信。李某虚构自己为某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类似手法,编造购房、合伙做家具生意、提高支付宝信用额度等虚假理由,骗取何某合计16045元。同年9月许,李某通过他人认识何某俊,并添加对方微信,以能为何某俊的叔叔购买小车驾驶证,及租用工厂用地不足、家具出货资金不足等理由,多次骗取何某俊合计28650元。
经查明,李某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5995元,并已挥霍完毕。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法院经过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周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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