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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居住权条款带来祖孙双赢

来源:眉山日报 2021-01-24 06:51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回顾】

2013年,王老伯夫妇将自己名下的拆迁安置房赠予儿子王东和儿媳沈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安置房是两位老人的唯一住房。过户后,两位老人与儿子儿媳和孙女,一家五口共同居住在安置房中。

2015年,王东和沈凌因琐事经常打架,6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王茵(时年十三岁)随沈凌生活,安置房赠予王茵,待其十八岁时(2019年7月)办理过户。但因两位老人居住问题没有解决,过户手续一直没有办理。王茵随母亲另住一处出租屋。

2020年10月,王茵起诉父亲王东、母亲沈凌,要求父母配合办理安置房过户手续,王老伯夫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王老伯表示,安置房是他和老伴唯一的住房,孙女刚刚成年,且正在外地读大学。他担心过户后沈凌把持房产,不让自己和老伴居住。

在法官主持下,一家人达成了调解协议。2021年王茵寒假期间,王东和沈凌将安置房过户给王茵。五人一致同意王老伯夫妇居住在安置房中直至去世。在办理房产过户时,一并为两位老人办理居住权登记。

【法条依据】

《民法典》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368条后半段: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律师说法】

《民法典》设立居住权的目的是保障人们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中,王老伯夫妇将安置房赠予儿子儿媳,但一直实际居住在安置房中。安置房是他们唯一的住房。

王东和沈凌离婚后,安置房被赠予女儿王茵。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王茵成年后,有权要求父母配合过户。但本案的真正焦点在于如何保障王老伯夫妇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如果强制他们搬离安置房,两位老人可能面临流离失所的窘境。

一家人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明确规定,五人一致同意王老伯夫妇居住在安置房中直至去世。在办理房产过户时,一并为两位老人办理居住权登记。这就保证了两位老人能够继续留在自己住了大半辈子的家中,不至于“雪夜围破毡”。而尚在求学的王茵,也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居住权条款的激活,带来了一个家庭的和睦,祖孙三人的“双赢”,这无疑是最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的结果,也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结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新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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