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为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教育部日前公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于今年3月正式实施。
为什么需要教育惩戒?教育惩戒与体罚有什么区别?怎样把握好教育惩戒的边界?怎样严格教育惩戒的程序,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纠纷处理机制?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几位法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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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
记者:近年来,不时冒出来的一些发生在学校里的极端事件,以及对教育惩戒的误解,让许多教师对一些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不敢管、不愿管。什么是教育惩戒?教育惩戒该不该有?
管华(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当前,社会高度关注学生伤害事故,长期以来,部分教师存在“不敢管”“不会管”的现象,部分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也有“花钱买平安”的心态。2019年8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要求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规则》的制定为教育惩戒的实施提供了依据,为立德树人和师德师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要贯彻实施好《规则》,必须始终牢牢把握“教育惩戒”的第一性是“教育”。只有真正理解了教育惩戒是为教育服务、是教育的一部分这一根本精神,无论是学校和教师制定校纪班规细化《规则》,还是依据《规则》实施教育惩戒,才有了最根本的遵循。
薛刚凌(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惩戒是教育行为,是实现教育目标不可或缺的手段,尤其是中小学的教育惩戒,针对的是未成年人,通过教育惩戒来干预矫正学生的不当行为,培养其优良品行,是教育职责的应有之义。如何实施教育惩戒,过去多属于教师及学校之裁量空间,只要不触碰法律底线,社会比较包容。
但近年来,随着教育理念的变革和人权意识的提升,教育惩戒变得非常棘手。该不该实施教育惩戒,可以采用哪些具体的教育惩戒措施,实施教育惩戒需要遵循哪些程序等,十分混沌和模糊。中小学教师为此焦虑,缺乏安全感。教育惩戒标准的缺失也让学生家长忧心忡忡,既害怕孩子的不当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担心孩子成为校园欺凌行为或恶劣环境的受害者,也担忧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不慎而伤害到孩子的身心,影响孩子的健康发展。《规则》的制定正是为了破解基础教育中的这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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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教育惩戒变成体罚
记者:教育惩戒和体罚都是惩罚性措施,如何认定是否已经构成体罚或变相体罚?
任海涛(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明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的区别,有利于教育者正确履行教育惩戒职责。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认定是否已经构成体罚或变相体罚:
一看惩罚措施是否有合法依据。教师使用了校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惩罚手段,比如,上位法和本校校规没有规定“到操场跑步”的惩戒措施,而教师使用了该措施则构成体罚。
二看教育惩戒程序是否合理。首先,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能作为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依据。其次,教师虽然使用了校规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但是如果教育惩戒程序不合理,则构成变相体罚。
三看对教育惩戒行为是否进行了不合理的传播。例如,如果教师在教室内对学生进行罚站是适当的,但是有的教师将罚站照片上传到班级家长微信群,这就构成了对于学生和家长的人格侮辱,已经违反了校规的原意,故构成变相体罚。
四看教师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法律上将此称为“最小侵害”原则,就是教师应该客观公正,在所有教育惩戒措施中选择对学生伤害最小的措施。例如,有的学生由于过失将同学物品碰掉地上而损坏,该同学主观恶性不大,教师如果能够对该同学进行单独的、善意的语言批评就是合适的。如果教师在班级范围内对该同学进行严厉批评、责备,则有可能构成变相体罚,因为使用的教育惩戒手段过重。
五看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措施时是否考虑了特定学生的具体特点,客观公正,不能全凭自己的个人情绪与主观好恶。教师对自己的学生应当非常了解,所使用的教育惩戒措施也应当符合学生的性格特点。同时,还要考虑适用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境,例如学生是否生病、家庭是否有重大变故发生、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学生精神和情感的因素,这些因素都应该综合予以考虑。
六看教育惩戒方式是否符合大多数师生认可的“常理”。使用教育惩戒是否合理,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教育艺术问题。教师适用教育惩戒措施要考虑到时空、情景、对象的特殊性,是否构成体罚或变相体罚,应当以该校大多数师生的感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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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的程序要合法
记者:学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法治不仅是规则之治,更是程序之治。教育惩戒在程序上怎样才能合法?
孟鸿志(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规则》的出台,对扭转教育领域中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现象,落实立德树人的教育任务,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实施教育惩戒与避免构成体罚在实际中难以区分,造成规范教育惩戒实施的困难。现实中,因教师不当的教育惩戒引发的教育悲剧时有发生,也造成了家长对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措施的不信任感,反映了规范教育惩戒实施的复杂性。如何在教育实践中,实现教育惩戒的教育功能,同时避免教育惩戒滥用陷入体罚的禁区,也成为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难题。
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通过正当程序规范教育惩戒的实施,实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主要体现为法律上的正当程序原则。作为法治的基本要求,程序正义已经融入现代化治理的方方面面,成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基本遵循。因此,教育惩戒措施的实施也要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实际上,《规则》中正当程序的制度设计随处可见,囊括了教育惩戒规则制定、执行、救济等各个方面。在《规则》即将正式实施的背景下,倡导程序正义对于发挥教育惩戒的积极作用,保障教育惩戒制度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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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纠纷处理机制
记者:日常生活中,因为教育惩戒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致使一些学校和教师在学生违纪违规时不敢管、不愿管。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因教育惩戒而发生的纠纷?
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惩戒难免引发纠纷。既然有纠纷,就必须创设一项解决纠纷的制度。具体可根据教育惩戒的轻重程度来设定纠纷处理机制。对于轻微教育惩戒和轻微教育惩戒造成的纠纷,可以设置一个简易的处理程序,即由学校相关责任人处理。学生或家长不服学校的决定,可以向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对于较严重教育惩戒和较严重教育惩戒造成的纠纷,学生及其家长可以向学校申诉,学校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审查并处理学生及其家长的申诉。如果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教育惩戒纠纷通常并非重大疑难案件,可将处理时间规定在两个月以内。同时,为确保程序上的公平公正,家长代表不得少于2人或学生申诉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获得超过三分之二成员的支持。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的选择应获得争议当事人的共同认可。
秦小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具体情境中的教育惩戒,往往呈现出一定的对抗色彩,且常常因此种对抗性的立场而被质疑合理性或适度性。当教育惩戒必须为之时,必然会给学生造成不利的情绪影响。这是教育惩戒作为一种必要手段所无法消除的一个负面因素。《规则》明确规定,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教师的情感抚慰,不仅能够消除师生芥蒂,更能增进学生的内在认同。《规则》将情感抚慰作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后的一项义务,既是对教育规律的遵循,也是消解教育惩戒对抗性的必要措施。
来源 《中国教育报》
晨报制图 朱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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