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1月20日,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发布会上表示,审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仅要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更要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工作。对遭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1月20日新华社)
近年来,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极大损伤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甚至给其带来难以恢复的身心损伤。而着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以及有关部门不可推卸的职责和道德责任。
应该说,打击违法犯罪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秩序,抚慰被害人。因而,肩负打击违法、维护公平正义使命的审判机关自然有责任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倾听其诉求,挽回其所受损失,帮助其走上正常生活轨道。也就是说,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势必注重对被害人,尤其是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维护,不能偏重于打击犯罪而轻视保护被害人。
特别是,在大多数性侵害、校园暴力等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中,很多被侵害者系留守儿童,其家庭条件也比较差,缺乏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以及维权能力。加之未成年被害人本就心灵脆弱,承受能力较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心理治疗、经济救助,就不能算是真正地保护未成年人,并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无法有效维护权益,生活陷入困顿,未来渺茫。
值得说明的是,转学安置也应成为不可忽视的保护项目。因为,在奸淫幼女、猥亵儿童、校园暴力等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事件中,虽然司法机关惩戒了施害者,也采取了隐私保护措施,但是,隐私措施保护得再好,也难免会有人推测出被害人的相关信息,导致被害人在当地被人“指点议论”,难以正常生活。而且,如果依然在当地生活,被害人难免会触景生情,联想到之前遭遇侵害的过程,心理创伤难以恢复。如果将其转学到其他地方,在新的环境下,其更容易摆脱原有“场景”,尽快走向新的生活。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着重保护未成年人正当权益既是天理,也是常情,更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履行其本职工作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还需要其他部门通力配合,甚至带头作为。如转学安置即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的协作,法律援助需要司法行政部门的配合。只有各方通力配合,共同努力,方能让未成年人正当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不至于遭遇二次伤害,进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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