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世纪最冷的冬季,饿了么骑手韩某猝死在送餐途中,他的意外离世在网络空间里引发热议,外卖平台和旗手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争议焦点。
饿了么平台在最初对公众的回应中称,该骑手与平台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出于人道主义,为骑手家属提供2000元的援助,其余由保险公司处理。舆论汹涌之下,饿了么之后重新表态,向韩某家属提供60万元抚恤金,并将猝死保障额提升至60万元。
而在去年5月6日,武汉饿了么众包旗手肖某也猝死在送餐途中,饿了么平台签约的外包公司安徽蓝喆却不承认劳动关系存在,肖某家属申请的工亡认定和赔偿请求被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
在平台经济嵌入大众日常生活的当下,劳动者权益应当如何保障?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对外包或众包骑手的劳务关系认定存在分歧。对于大多数外包骑手,其与平台之间仅属于劳务派遣关系,纠纷发生时,骑手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难以厘清,平台则多会以其为信息收集发布、不直接经营实体业务作为辩解的理由。
交通意外等事故高发,骑手与平台的劳动关系难认定
在共享经济的潮流之下,外卖平台和骑手之间的新型用工模式应运而生。
与传统的用工方式不同,平台不需要与骑手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外包的方式就能精准地调动海量劳动力。从积极的角度来说,这一用工模式给企业减轻了社保负担,骑手也可更灵活地安排工作时间。
然而,因为没有成文的劳动合同,五险一金无从缴纳,一旦意外或纠纷发生,骑手权益往往难以保障。
据《人物》杂志报道,2018年,成都交警7个月间查处骑手违法近万次,事故196件,伤亡155人次,平均每天就有1个骑手因违法伤亡;2018年9月,广州交警查处外卖骑手交通违法近2000宗,美团占一半,饿了么排第二。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认为,平台与骑手之间的关系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平台的发展和对骑手的保护力度,“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对于劳动者有着更完备的保护,但对于用人单位就会有更多的责任。”
依照目前法律,用工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平台和骑手的劳动关系一旦被认定,这意味着平台要支出更多的劳动报酬,例如:加班费、法定假日的双倍或三倍工资等。
更重要的是,当骑手在工作中遇到意外事故时,平台不仅要承担一定的工伤费用和因骑手享受病假及医疗期带来的额外用工费用,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澎湃新闻了解到,目前外卖平台的用工模式主要为三种:第一种,平台直接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第二种,外包或者代理商模式,外卖平台将某一地区的配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骑手以劳务派遣等形式输送入外卖平台;第三种,众包模式,外卖员可通过外卖平台关联的APP如蜂鸟众包、美团众包注册成为骑手,自己选择时间接单配送,上班时间自由,无固定工作地点,薪资随时提现。
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多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裁判文书,在这些案件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骑手均负全部责任,但对于交通事故受害方的损失由谁承担,判决结果则因不同类型的用工模式而异。
其中,骑手与外包配送公司形成劳动或劳务关系的两起案件,法院均判决由配送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2020年10月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纠纷中,法院判决骑手郭某某负80%的赔偿责任,外包公司负20%的赔偿责任,国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个人责任保险保额内赔偿20万元。同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同类纠纷中,法院判决外包公司负赔偿责任,骑手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类用工关系裁判不尽相同,法律人士呼吁出台相关规则
然而,在其余6起同为众包模式的纠纷中,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对外包或众包骑手的劳务关系认定存在分歧,其中3起案件判决认定平台公司负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2起案件判决认定外包公司负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另有1起案件判决认定由骑手个人负主要赔偿责任。
2020年2月,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法院以平台“系配送信息的发布者,起信息居间作用”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判决书显示,2018年11月3日17时35分许,饿了么骑手黄某海在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餐途中与原告陈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经鉴定,黄某海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后来,因各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将黄某海、饿了么(上海拉扎斯科技有限公司)、蜂鸟众包(上海蓝圣人力资源管理江苏有限公司)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饿了么方面辩称,公司与黄某海不存在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公司仅经营外卖订餐网络平台和配送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事发时,黄某海为上海蓝圣人力资源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劳务,因此他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至于拉扎斯公司,因无证据证其与黄某海具有劳务雇佣关系或存在过错行为,故驳回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然而,在2019年9月11日的另一起类似案件中,法院却做出了不同的认定。2018年9月22日,蜂鸟众包骑手梁冬在完成配送任务驾驶电动自行车回程路上,与原告李某发生碰撞,导致后者轻微受伤。经认定,梁冬因逆向行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拉扎斯公司同样辩称,涉案骑手不是该公司员工,平时不受其管理,也不为公司提供劳务。
澎湃新闻注意到,梁冬在注册成为众包骑手时签订的《蜂鸟众包用户协议》(下称“《协议》”)中提到,众包骑手以个体方式独立进行外卖配送服务,拉扎斯公司为蜂鸟众包软件使用者(商户、众包骑手、订餐人等)提供信息服务,在配送过程中,导致第三人受损害的,由梁冬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协议》第二条第4项、第六条第11项规定,梁冬的配送订单来源于商家,所收到的配送费亦来源于商家,其收入来源由订餐者和商家共同承担。拉扎斯公司称,平台只提供结算转付,从未从梁东处收取任何提成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梁冬身着印有拉扎斯公司“饿了么”品牌标识的服装,并配备印有“饿了么”品牌标识的装备,对外是以拉扎斯公司开发经营的蜂鸟众包配送平台之名义为客户提供送餐服务,且事发时其也正在处于完成外卖配送任务期间,因此有理由相信事发时梁冬系因执行拉扎斯公司之工作任务而造成原告损害,由于梁冬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拉扎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类似的认定不止一起。2019年6月24日,某地法院在审理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也判定由平台公司承担对交通事故受害方合理损失的70%赔偿责任。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骑手与外卖平台公司虽未签订劳务协议,但事发时骑手以平台之名从事外卖配送服务,具备为平台服务的外观表征,“平台在利用现代科技给自己带来便利、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也应该承受由此带来的风险。”
由此可见,即使针对同一类型的用工关系,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也存在着不同的判例,难有统一的裁判规则。
对此,周浩认为,目前外卖行业仍处于快速发展期,在保护继续发展平台新商业模式的同时,优化骑手的保险结构,或许是一种折中办法。
与此同时,也有学者呼吁出台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来帮助界定外卖平台与骑手的关系。
澎湃新闻注意到,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已经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意见,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就明确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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