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林某系情侣关系,两人自2009年恋爱并同居生活,2017年底分手。2015年3月,赵某在银行填写信用卡申请确认函和《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2015年4月,银行核准后向赵某签发出卡号为51×××6的信用卡。截至2019年5月9日,该信用卡账户共欠款本金399037.65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702.35元、利息98335.28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64416.96元。银行于2019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利息等。
庭审中,赵某提出该信用卡为林某和其两人共同使用,所有欠款应由两人共同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卡申请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赵某将信用卡交由林某共同使用,应视为授权行为,应由其承担此法律后果。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银行和赵某,某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林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遂判决赵某清偿欠款本金及利息。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焦点在于“两人共用信用卡,欠款是申请人单独负担?还是由两人共同负担?”
首先,信用卡申请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若申请人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应视为授权行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涉案信用卡系赵某申办,赵某亦使用过,信用卡亦没有发生挂失情形,现赵某自愿将信用卡交付林某使用并消费,说明赵某怠于行使信用卡管理和使用的持卡人权利,赵某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履行义务。
其次,信用卡申请人返还欠款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银行和赵某,即便赵某将信用卡交由林某共同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林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且赵某和林某因同居期间共用信用卡等产生同居析产法律关系,与本案信用卡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赵某可另案向林某主张责任。
最后,银行核发信用卡后对信用卡具体用途无监督义务。赵某申请信用卡后,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自愿将信用卡交付林某共同使用,赵某本身存在保管不善的重大过失。而银行已经履行了发放款项的义务,银行本身并无任何过失。
综上,赵某使用信用卡并发生透支,视为银行向赵某发放贷款,银行与赵某间产生借贷民事法律关系。赵某未按照合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赵某将信用卡交由男朋友林某共同使用,并不影响某银行依据合同相对性要求赵某偿还信用卡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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