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热线:
八十岁的王老太因病到乡镇卫生院就医时,意外被一名男大夫碰撞后倒地受伤,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近端骨折。后经鉴定,王老太髋关节置换后活动功能存在障碍,被评定为八级伤残,需要部分护理依赖,事故产生各项损失6.7万余元。请问,王老太的损失是该由大夫承担还是卫生院承担?
王平
王平同志: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王老太到卫生院就医,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卫生院作为医疗单位,除了向患者王老太提供医疗服务外,还应保障王老太在就医时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栏目主持人:添平
“维权热线”电话:0931─882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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