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谋取利益,周某兰在周某德、周某亮、彭某明、何某与吴某等人的协助下管理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嫖资。近日,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初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周某兰先后雇佣、招募、管理多名卖淫女,并通过微信或QQ联系的方式,在本市多个酒店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周某德、周某亮、彭某明、何某、吴某明知周某兰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受周某兰的雇佣、安排,协助其使用微信、QQ联系卖淫女、嫖客、收取嫖资或运送嫖客等工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兰以营利为目的,招募、雇佣、纠集他人卖淫,组织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周某亮、周某德、彭某明、何某、吴某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而提供招募、运送人员、收取嫖资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五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周某德、周某亮、彭某明负责使用微信、QQ联系卖淫女、嫖客、收取嫖资,在协助组织卖淫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某、吴某作为出租车司机有时帮助卖淫活动组织者运送一些嫖客到嫖娼场所,从中获利较小,在协助组织卖淫中起次要作用,均属于从犯,依法应当给予从轻处罚。除周某亮外的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周某德、彭某明、何某、吴某当庭认罪,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周某亮在侦查阶段虽然如实供述,但在庭上供述有反复,酌情从重处罚。其中,彭某明、何某、吴某愿意接受处罚且签字具结,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周某德、周某亮、何某、吴某全部退赃并预交纳罚金,可从轻处罚。
根据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社会程度,法院判决周某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周某德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周某亮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彭某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何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吴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对六名被告人犯罪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林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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