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华(医生)
携手感情稳定的恋人,步入婚姻的殿堂,腹中还孕育着二人爱的结晶。谁料领证第二天,丈夫主动告知,自己罹患艾滋病多年……1月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法庭首次适用《民法典》新规,宣判了这起特殊的婚姻撤销案件,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1月5日人民网)
这类婚姻如何处理,在过去通常比较棘手。这次法院果断撤销这段婚姻,主要因为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在法律层面,这个根据《民法典》新规首次进行的判决,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此外,这类案件涉及患病一方隐私权和另一方生命健康权孰轻孰重的问题。在过去,医疗机构发现一方患有艾滋病,因没有告知另一方而导致对方感染的案例时有发生。比如2016年,河南永城市的小新和女朋友小叶参加婚检,小叶被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医院当时没有把结果告知小新,导致小新婚后被感染。2017年,江苏南通市一对夫妻婚后不久生了个孩子,丈夫发现妻子竟然早就患有艾滋病,但婚检机构未告知他,于是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医疗机构在双方不同的权利之间拿捏不准,导致这类争议频繁发生。
但在这起案件中,医疗机构的表现值得点赞。2020年6月28日双方进行婚检,第二天,婚检结果出来,丈夫江某被发现患有艾滋病,医生当时要求他主动向妻子坦白患病情况,否则就要告知他妻子。如此才迫使江某当天向妻子坦承自己已罹患艾滋病多年,假如医生仍然在双方的不同权益之间纠结不清,甚至过于看重江某的隐私,忽视李某的知情权,李某很可能为江某的隐瞒付出沉重代价。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艾滋病患者的隐私保护马虎不得,但也要看到,生命健康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医疗机构应该对艾滋病患者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但保密的范围不应包括与患者一起生活、极易被感染的配偶。因此,在这起案件中,医院的做法同样具有示范意义。
也要看到,李某与江某2019年11月订婚后开始同居,直到2020年6月29日,李某才获知真相,在这么久的时间里,她一直处于被感染艾滋病的风险之中。李某没有被感染虽属万幸,但生命健康不能建立在侥幸的基础之上,更何况她还怀上了孩子。隐瞒艾滋病的一方应该为此感到自责,更需提醒自己,别触碰到故意传播艾滋病这根红线。此外,情感不能靠盲目信任来维持,慎重对待婚前性行为,不省略婚检这个关键环节,方能避免艾滋病因一方隐瞒而在婚姻内传播,酿成更大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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