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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知法】女子被行李箱绊倒后去世 家属索赔62万元

来源:甘肃工人报 2021-01-01 09:46   https://www.yybnet.net/

2019年3月8日,刘女士准备从北京西站北广场二层进站口进站乘车,不料,王女士逆行与刘女士的行李箱发生碰撞,王女士被绊倒在地。

据王女士的儿子刘某事后回忆,当天,母亲摔倒后依然独自乘车从北京前往石家庄,车上母亲出现了严重头痛、头晕症状。大约16点36分,列车到达石家庄站时,母亲已经意识不清,随后被工作人员用轮椅推下火车。

在摔倒近5个小时后,王女士才被前来接站的亲属紧急送医。医生诊断王女士为脑出血,治疗15天后,王女士不幸去世。

王女士的家属认为,此事中刘女士有重大过错,应至少承担60%的责任,故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2万余元。

丰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摔倒的地点为火车站进站检票口旁,正常通过检票口后即乘坐火车,鲜有人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而王女士及儿子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经查明,王女士转身行走五步后方碰到刘女士的行李箱,说明两人间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而王女士转身逆行而出,更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因其缺乏注意义务,逆行碰到刘女士行李箱时未及时停下脚步而摔倒,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而刘女士作为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的旅客,其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全程未离开其控制,属于在身边合理范围内。王女士若谨慎慢行,完全可以避免碰撞。事发全程不足4秒,刘女士无法预见,亦无法在瞬间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此时行走的安全注意义务应由王女士负责,不应将高度注意义务强加于正常行进的刘女士。

法院表示,王女士的死亡的确令人惋惜,但悲痛结果的发生,不能成为刘女士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或前提。同时,陪同老年人进站的成年家属,应给予老年人审慎有效的看护和关注,及时发现并规避风险。

近日,丰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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