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冰等人涉黑案二审宣判,李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7项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法院审理查明,以李冰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30余次,造成1人跳楼自杀(重伤)、1人割腕自杀(未遂)等严重后果。
该案于2020年4月由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巫山县法院于7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李冰等人获刑19年6个月至1年不等。
宣判后,被告人李冰等人分别向重庆二中院提出上诉。
重庆二中院二审查明,2009年下半年,李冰开始在巫山县向企业经营者、建筑工程承包商等不特定人员非法放贷。后李冰笼络上诉人罗品祥等人,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开设赌场,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接受他人委托收账,获取高额佣金。
李冰为追讨债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逐步形成以李冰为组织、领导者,罗品祥、罗品俊、向阳为骨干成员,靳玉发、张金鑫、张富平、马操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巫山“三国茶楼”为据点,为组织成员聚集、出借高利贷、暴力讨债提供场所,存放棍棒、匕首、斧头、玫瑰刺等工具。在暴力讨债中,形成了“讨债要跟得紧、不打听、轮班看守、遇事报告”等规约,并出面为组织成员“平事”。案发后,威胁被害人、组织成员相互串供,逃避打击。
2009年至2018年,该组织向他人出借月息3%至10%不等的高利贷,共放贷1亿余元,设定不平等的“砍头息”,采取滋扰、威胁、殴打、非法拘禁、侵入住宅、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手段暴力讨债,同时通过强迫交易、开设赌场、接受委托代为收账获取高额佣金等谋取非法利益,并将部分资金用于发放给成员和支持组织的活动。
李冰、罗品祥等人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30余次,造成1人跳楼自杀(重伤)、1人割腕自杀(未遂)、1人翻窗跳楼逃离(轻伤)、1家企业被锁厂停产、3人住房被强迫抵债无家可归、3人被迫离职的严重后果,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严重破坏当地金融管理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形成重大影响。
重庆二中院认为,原判对上诉人李冰等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项目和数额计算正确。原判认定李冰、罗品祥、向阳、侯本山、靳玉发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对李冰、罗品祥、罗品俊、靳玉发非法拘禁张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事实不当,应认定为违法事实。二审判决上诉人李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其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分别予以维持或改判。(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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