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最高检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介绍,今年3月至10月底,全国共批捕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26件29人,起诉25件33人,开展立案监督1件。元明说,上述案件涉及罪名包括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等。
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2020年3月,由最高检牵头,会同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最高检还就窨井盖管理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四号检察建议”。元明坦言,经调研发现,《指导意见》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还存在理解不深、重视不够的问题,虽有案件发生,但未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甚至有十余个省份未办理过相关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顺畅,各方面工作合力有待加强。
元明表示,本次发布的5起案例中,有4起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来认定。“具体来说,盗窃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当地盗窃罪的起点数额才能定罪,而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是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重大财产安全,故盗窃一只窨井盖虽然其价值只有一两百元,不构成盗窃罪,但依法可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元明进一步解释,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均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批案例很好地体现了《指导意见》保护公共安全,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目的。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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