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车与另一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并将第三人撞伤。后经该地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史某在30%的比例内负担了车损。但是,事故发生3天后,史某才拨打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后保险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写明由于史某没有在规定的48小时内报案,此案拒赔。
巧儿说法: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我们承认,保险公司制定48小时的强制报案时间是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查清事实,确认损失。但是,交通部门已经对此事故有明确的责任判定,史某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因此保险公司仅以48小时内是否打电话报案为由拒绝赔付,属于“霸王条款”,于法无据,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 18993425332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乔斌)对于车主来说,收到车辆违章短信是一件很平常的事,一般会下意识去查看。利用这一心理,诈骗分子发送带链接的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