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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来源:大江晚报 2020-12-11 00:33   https://www.yybnet.net/

咨询:2020年8月21日,朱某和部门经理驾车到杭州出差,将经理送到客户单位后,经理让朱某将车开回酒店,下午5点半左右再去接他。考虑到等候时间很长,宾馆距离客户单位也只有十分钟车程,朱某决定瞒着经理到市区里逛逛,谁知竟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而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请问:朱某在出差时受到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朱某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认定工伤,必须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朱某因公出差外地,他开车目的是为了自行游玩,并非工作需要,与其工作职责无关,属于朱某的个人活动。因此,朱某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解答人:田小龙律师

吴寅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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