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醉酒后独自步行”即“醉行”引发的交通事故远非个别,可许多人仍置若罔闻。因为在他们看来“醉驾”要受到法律追究,但“醉行”未必。果真如此吗?非也!
醉酒后横穿公路
死者担主责
【案例】某天深夜,醉得一塌糊涂的孙女士步行回家时,为抄近道而离开人行道,不管不顾地横穿街道。驾车经过的邱先生因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发现后已经避让不及,以至于小车从孙女士身上碾压而过,孙女士当场身亡。经血液检测,孙女士酒精含量为217.6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孙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邱先生负次要责任。孙女士家属提起赔偿诉讼后,法院判决孙女士自担70%的损失。
【点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也指出:“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孙女士借着酒劲不管不顾横穿街道,无疑与之相违。在其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自然并无不当。
醉酒翻护栏
管理方免责
【案例】为防止行人穿越公路,公路管理部门在一段公路中间设置了一道隔离护栏。某日下午,在好友家喝得醉眼朦胧的赵先生步行回家时,基于按正常线路需多走约2公里,他决定翻越护栏,结果在翻越过程中坠落,因头部着地受伤严重而不治身亡。经检测,事发时赵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1.6mg/100ml。赵先生家属以公路管理部门管理不当、制止不到位为由诉请赔偿后,被法院驳回。
【点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也指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亦有类似的内容。赵先生明知不得翻越护栏而为之,无疑应当自担风险。公路管理部门设置护栏,本身就是一种安全措施和警示,赵先生家属自然不能要求公路管理部门为赵先生的自甘冒险行为买单。
醉酒卧车道
对方承担次责
【案例】某日下午5时许,因醉酒而东倒西歪的古先生步行回家途中,先坐在公路中央,被人拉开后又回到公路中央醉卧。三小时后肖女士驾车路过时,虽发现异常,但由于刹车不及,左侧车轮仍从古先生身上碾轧而过,古先生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乔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9.7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古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肖女士负次要责任。引发诉讼后,法院只判决肖女士向古先生家属赔偿20%的损失。
【点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古先生的行为无疑与之相违。《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也有类似的内容。正因为古先生处于严重醉酒状态,经多人劝阻仍长时间醉卧道路中间,放任自身处于危险状态,对事故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决定了肖女士只赔偿少量损失。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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