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工作途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雇主承担侵害责任。
【案情回顾】
2 0 1 8 年5 月8 日1 0 时3 0 分,张大姐到大连市西岗区某购物中心办事,行走到三楼,与拎着一桶辣椒油的郭女士相撞,由于当时郭女士正在寻找订货的商铺,左顾右盼没看到张大姐。撞到一起后,油桶掉在地上洒了一地,导致张大姐失去平衡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髁骨骨折。医疗费由商场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1 .6 万余元。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认为,郭女士受雇于一家面食馆,她拎辣椒油到购物中心的目的是为有需求的外卖客户送“调料”,属于职务行为,她将张女士撞倒,其雇主李某应当承担责任,遂将郭女士的雇主李某起诉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过程】
雇主李某称,张大姐在购物中心走路较快,未履行注意义务,应当对相撞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张大姐一方则认为,事实发生完全是郭女士拎着油桶在购物中心左顾右盼,未注意到商场的消费者才发生相撞事件,责任完全在郭女士一方。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女士是在受雇佣过程中与张大姐相撞,导致张大姐摔倒受伤,其承担的责任应当由雇主李某承担。
从购物中心提供的监控录像看,张大姐走路较快且未注意避让,是碰撞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6 0 %责任;郭女士拎着一桶油未采取有效防护且在行走过程中未注意到对面走来的行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当承担4 0 %的赔偿责任。
2 0 2 0 年9 月1 1 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郭女士的老板李某赔偿张大姐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 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关键在于雇员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员还是雇主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该案中应由李某来承担郭女士造成的侵害责任。 □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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