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华
近日,杭州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杭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杭州市司法局获悉,杭州是全国首个以地方立法形式规范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使用的城市。《办法》设立了“好人条款”,明确救助人因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11月12日《北京青年报》)
对于杭州市的这个“好人条款”,或许有人认为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急救免责”并不缺乏法律规定,为何还要重复立法?比如,《民法总则》第184条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厘清权责关系,可以打消救人者的顾虑,在使用AED这种“救命神器”时,自然也在免责范围之内。
但也要看到,宏观层面的“好人条款”,却遭遇难以落实到位的窘境。尽管AED在公共场所越来越常见,但使用率并没有随之增长,一些公共场所的AED成为摆设,遇到有人突发疾病倒地时,即使有人上前施救,也多局限于打电话、掐人中等操作,鲜有想到去寻找AED,就算AED触手可及,敢用和会用的人也不多。
民众在使用AED时,之所以还顾虑重重,首先因为《民法总则》上的免责条款主要立足于管理和司法层面,使用AED则属于技术操作,管理和司法层面的免责与技术免责之间,还存在微妙的差距。比如,对他人进行施救,虽然依法可以免责,但救人者有时要遭受“技术不规范”等指责,仍然要承受很大的压力。再加上一个抽象的规定涵盖面太广,一旦具体到救人的细节上,会不会因一些不可预知的原因打折,这也是一个疑问。
正因如此,近段时间,一些地方加快了急救立法,希望从细节入手,进一步打消民众的顾虑。比如就在本月,湖南省也为现场救护单独立法,把与急救有关的一些细节,包括怎么免责,救人者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财产损失如何补偿,以及急救设备如何安装维护、怎么实施急救培训、第一目击者应如何操作等,都规定得十分细致。两地的做法有相似之处,都是细化急救规范的有益尝试。且杭州市为使用AED单独立法,比单独为现场救护立法更进一步,民众在施救时,获得的指导更加详细。
我国呼吸心跳骤停发生率近年持续上升,公共场所猝死事件时有发生,但“不愿救、不敢救、不会救”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其中,原则性法规的可操作性不足,是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细节决定成败,专门针对“救命神器”设立“好人条款”等做法,将抽象的规定具体化,可谓切中要害,有利于进一步打消救人者的顾虑,让上前施救成为更多民众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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