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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男护工致女精神病患者怀孕”:个人行为不该成推责理由

来源:澎湃新闻 2020-11-13 08:08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 时婷婷 编辑 刘洲

近日,河北魏县男护工与住院治疗的女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并致使其怀孕的事情引发舆论关注。随后,涉事医院称系男护工个人行为已开除的回应,再次引发热议。作为医院,保护患者、管理员工是应尽职责,仅一句“个人行为”不该成为院方推卸责任,置身之外的理由。

据媒体报道称,2020年4月6日至7月25日,该名25岁的女性精神病患者来到魏县精神康复医院住院治疗。31岁的男护工郭某负责分管患者的日常用品和服药等工作。7月19日,所有患者和护工人员前往三楼活动场所娱乐期间,郭某与女患者发生关系。8月29日,女患者家人发现其已经怀孕40天。

此事被曝光后,魏县精神康复医院称,涉事男护工郭某被扣除3个月工资,并于8月底被医院开除。院方多次回应称系男护工个人行为,且当时女患者已基本恢复正常,属两人自愿。目前女患者家属已经报警,并对女患者进行了精神鉴定。

从涉事医院回应来看,事发时女患者仍处于治疗阶段,并未完全康复。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作为医疗机构,除对员工的管理职责外,还有保护患者在治疗期间不受侵害的职责,即使在普通医院,护工与患者发生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正当关系,医院也难推责任。而精神病康复医院中的患者大多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无论女患者在事发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医院更应为其管理失职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就此事而言,在追究责任,查找漏洞的同时,涉事医院和当地卫生部门还应该做好排查工作,查清此前是否有类似情况,并及时向公众及患者家属通报调查和整顿情况。各地医院应以此为戒,做好日常管理和监管工作。

作为主管部门,对于包括精神病康复医院等在内的特殊医疗机构,在日常监管中要更为关注,对于存在管理漏洞和追责缺位的及时督促其整改,对于严重失职的及时处理。管理上不懈怠,追责上不手软,才能给患者营造一个安全的治疗环境。

原标题:《男护工致女精神病患者怀孕!“个人行为”就能推脱院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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