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彭某(男,42岁)在家中与妻子李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彭某用棍棒猛击李某的头部和身体,造成李某严重脑震荡和身体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挫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公安机关依法将彭某逮捕,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彭某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彭某赔偿其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10000元。经查,彭某与李某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个人财产。
巧儿说法:我国《婚姻法》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所以,在本案中李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实际执行可等到当事人双方离婚并分割财产之后。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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