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 □蒋璟璟
10月21日上午,发生在北京某马路的“驾车超速别车泼咖啡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泼咖啡车主涉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一审被判拘役3个月。被告人苏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据悉,事发当时,苏某驾驶汽车途中因车辆并线问题与王某发生纠纷,后苏某多次别车、急刹车影响王某,并向王某车辆前风挡玻璃泼洒咖啡。(澎湃新闻)
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而不是以交通违法处以行政处罚,这其中的法理逻辑和所释放的强烈信号,所有的新老司机或许都该有所体会、引以为戒才是。
日常交通场景下,所谓“危险驾驶”者不在少数,但被判为“危险驾驶罪”刑事追责的,其实并不多,这无疑是不正常的。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很多日常的“危险驾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要么作为民事纠纷私了,要么就是被作为行政案件扣分、罚款;另一方面,对于大多数“危险驾驶”案,公安部门往往都没有及时介入、充分调查、固定证据,这使得后续的刑事公诉根本无从谈起。
置于上述大背景下,我们必须承认,北京“驾车超速别车泼咖啡案”最终被定罪量刑,本身是有一定偶然性的。首先,本案有视频有真相,相当于把线索和证据,直接送到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手上。技术层面,办案、公诉都毫无难度;再者说,在舆论聚焦、民意施压之下,有关司法部门客观上也更有动力对此事一查到底、追责到底……与之相较,大多数“危险驾驶”案例,其实都是不能激起太多波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并无“造成严重后果”这一限制要件。换而言之,不管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凡存在“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那么便可以定罪了!然而很遗憾的是,究竟什么才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却是语焉不详,这直接导致了实际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立场保守、挂一漏万。
相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普遍存在,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的,实在是太少了。不可否认,“驾车超速别车泼咖啡案”极具标志意义和威慑意味,但若无对此类案件的常态化执法覆盖和稳定的司法追责预期,那么怒路族们也许终究仍是健忘的、冲动的、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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