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业主秦某骑电动车撞到了小区钢栅栏导致骨折,法院认定物业和业主均存在过错,分别认定双方各承担主次责任。
案情
秦某是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的业主。 2018年4月,秦某骑电动车出门上班,经过小区门口时,刚下了场大雨导致地面湿滑,秦某撞到电动车及行人通道的钢栅栏,随即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秦某随后被送到附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7天。经过医院诊断秦某为骨折,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需休养1个月。经核实,事发当时雨天地面积水,且电动车及行人通道非常狭窄,严重影响通行,而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亦未及时对狭窄的通过进行整改。事发后,秦某找到物业协商长达半年均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点评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不作为,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服务,下雨天气未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造成秦某摔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情形,应承担主要责任;秦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也要承担次要责任。 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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