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全面加强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人民群众之所以对“碰瓷”深恶痛绝,是因为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一些受害人稀里糊涂被坑,另一些人“被打掉牙只能往肚子里咽”。“无妄之灾”令受害人面临经济和财产损失,故意制造的事故更可能对人身安全构成巨大威胁。“碰瓷”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极大伤害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更需高压震慑以儆效尤。
但也要指出,“碰瓷”猫腻多种多样,为定性带来难度,犯罪嫌疑人试图以“民事纠纷”作掩护,给地方执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制造干扰。这些问题必然会得到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两高一部联合发文,“重拳”砸向“碰瓷”。首先站在法律角度,对“碰瓷”做出明确界定,明确属于违法犯罪,“碰瓷”不再处于“灰色地带”,击碎犯罪分子的脱罪幻想。
针对“碰瓷”花样繁多,“意见”逐一明确犯罪性质,依法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定罪惩处。统一司法尺度,将使各地各级司法机关有章可循,能够更准确地适用法律,避免“同案不同判”。
“意见”更强调,三人以上较为固定的“碰瓷”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重视并严惩“碰瓷”犯罪集团,严打黑恶势力,是在坚决铲除威胁社会的“毒瘤”,更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
同时,“意见”进一步理顺了办案流程,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协同配合,促进案件办理顺畅高效。对地方执法机关而言,应当努力提高处置“碰瓷”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处置、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全面考虑犯罪的主观恶性、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依法定罪量刑,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罪罚相称、禁得住社会考量的判决。
全面依法治国,要让司法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彰显,在一桩桩案件判决中切实体现。司法为民,执法为民,就是要为人民的合法权益撑腰,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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