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9月25日上午,备受关注的“错换人生28年”案,在开封市鼓楼区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据报道,患癌当事人姚策坐轮椅出庭,其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先予赔付10万元治疗款项,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一方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当庭交付了支票。姚策方代理律师还表示,姚策刚做了两次手术身体比较虚弱,这次是坐轮椅进的法院。法院领导班子包括党组成员得知后,自告奋勇前来帮忙,把姚策抬上三楼,这让他们非常意外也非常感动。
由于“错换人生28年”的离奇,以及当事人的遭遇,该事件自曝光后就一直备受关注。被害方273万元的索赔诉求也可谓天价,因而,双方的争议可谓较大。但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支持被害方先予执行的诉求,并协调医院及时兑现了相应款项。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文明司法,以人为本的现代理念,让当事人切实地感受到了司法温度。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是裁判是非,定分止争的审判机关。涉诉当事人依照法院的生效裁判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就所涉纠纷未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将来可能的败诉方无需履行义务,将来可能的胜诉方也无权要求对方先行履行义务。
但现实往往更加纷繁复杂,如一些属于被害方的当事人,往往因受到侵权而遭遇伤害或者病痛折磨,又无力负担较重的医疗费用。那么,即便在官司尚未胜诉的情形下,也有必要让侵权方先行垫付相应的赔偿款,以解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害方的燃眉之急。
该做法不仅不违规,反而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和理论。如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之所以限定为此类案件,主要在于,主张前述损失的当事人,往往属于被害人,并因侵权行为陷入困境。
当然,“先予执行”不是无原则的“先予执行”,更不是“未审先判”,而是附条件地要求侵权人先行履行部分义务。对此,民事诉讼法设定了相应条件,如要求纠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同时赋予了当事人不服时的复议权利。这将有效减少先予执行的出错概率,确保将有限的资源用到刀刃上。
可以说,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只是该案的特殊性让先予执行引人关注。这也说明,我国的审判机关不是冷冰冰的“衙门”,而是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以人为本的司法机关。针对特殊案件的先予执行,让人不再觉得法律是空洞抽象的冷冰冰的存在。其通过司法人员的实施,让人感受到了力量、温度、文明,尤其让弱势群体感受到了快捷及时的温暖与呵护。
(作者是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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