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朝晖
据媒体近日报道,江西省南丰县一名15岁女生,因听写不出单词被英语老师罚做200个深蹲。随后女孩被确诊横纹肌溶解症,一度被下发病危(重)通知书。这一事件引发网友对于教师惩戒权的热议。
涉事学校校长表示,该老师体罚学生肯定不对,但当时的出发点是抓学生单词过关,有一种惩罚的意味,但该教师认为这并不会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不少人可能与校长的想法类似,将该事件与近些年讨论比较火热的“赋予教师惩戒权”联系起来。事实上,该起事件不只强度上超越了正常界定的惩戒范围,明显构成体罚或伤害,更为关键的是,惩戒主要用于对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罚,而并不适用于学生的学业成绩是否达到某个标准这种情景。也就是说,教师不能因为学生学业不佳或者不达标而对学生实行惩戒。
在近代教育史上,确实有私塾先生在学生学业未达到要求的时候“打板子”,在不少家长的认知中,也默认当自己孩子学业成绩不理想时教师可进行惩戒。受以上这些因素的影响,不少人对于因学业不理想而对学生进行惩罚的现象习以为常,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这种现象在学校教育实践中大量存在。这在客观上对当事学生的权利造成伤害。
此外,教师使用惩戒经常发生问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教师与家长和学生各方所持的对惩戒观念、内涵、边界、操作方式的理解及认识各不相同,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两代人就此形成明显的“代沟”。为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惩戒权到底该如何合理正当使用。
惩戒意在“惩治过错,警戒将来”,是通过对不合范行为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并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惩戒为教育的必要手段,它又应受到法治规范,必须在儿童权利受到保护的前提下实施。1986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正式写入“禁止体罚学生”,1993年教师法再次强调这一禁止性规定为教师的法律义务。不过,值得指出的是,惩戒不是体罚也不是管教,当下包括众多教师在内的社会成员对惩戒概念的误读还相当普遍,对教育惩戒适用范围的边界还比较模糊。
学业违规与学业状况有明晰的边界,相应的,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时,也必须严格分清学生是否有违规行为。上述事件中涉及的写不出单词不属于学业失范,只能算作学业未达到某一要求。导致这一情况的原因其实很复杂,有身体条件、智力、兴趣、教学方法等多重原因,可能部分原因就在教师身上,教师据此惩戒学生,显然理由不充足。
希望由这则沉重的新闻事件所引发的讨论,能在相关群体中达成共识,即惩戒权不适用于针对学生学业状况,这也是我们在厘清惩戒边界中值得迈出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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