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4年8月,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70万元人民币。2015年5月,王某与孙某结婚,婚后双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同年11月,王某办妥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9年9月,王某与孙某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在分割房产时双方发生争议。妻子孙某认为,该房产是在婚后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婚后进行了装修和共同还贷。因此,该房产及其增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王某认为,自己享有该房屋的产权,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属其所有,不同意孙某分割该房产增值部分的要求。于是,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由登记一方王某对孙某进行补偿。
专家点评:本案中,王某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该房产应认定是王某的婚前财产。但其增值部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归属。具体而言,由于双方婚后对该房屋装修使其价值增长,则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还贷部分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孙某应享有补偿权。而由于市场行情上涨引起的增值部分,则应属于该房产所有人。王某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处理不成的,法院一般判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专家提醒:对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不动产纠纷案件,既要认真查清该房产购买时间、取得房产证时间及双方结婚时间,还要认真分析该房产增值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客观地处理好双方争议。·周欢 本报记者 韩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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