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2020年8月19日,汪先生书面通知公司,表示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在30天后离职,公司表示同意。不料,仅过去两天,汪先生便在上班时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汪先生要求公司为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认为汪先生既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便不再属于公司员工,因此汪先生没有权利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也不用为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汪先生已经递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公司也表示认可,在这种情况下,汪先生构成工伤吗?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律师解答:汪先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只要员工按照规定的时间递交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表态、是否同意,劳动合同在对应时间届满后便可解除,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员工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便与用人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汪先生只是递交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没有实际离职,且该公司仍然接受其提供的劳动,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工伤待遇支付责任的前提是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该公司的相关法定责任不因汪先生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而消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汪先生在工作时间和上班地点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汪先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解答人:田小龙律师
吴寅寅律师
新闻推荐
雇员在工作途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雇主承担侵害责任。【案情回顾】2018年5月8日10时30分,张大姐到大连市西岗区某购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