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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遭遇车祸三次住院后病亡 肇事司机担责吗?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20-09-18 00:42   https://www.yybnet.net/

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半年内反复入院治疗,最终死于肺部感染。子女认为老人死亡与车祸造成老人免疫力下降有关,起诉要求司机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近日,广东省珠海中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依法驳回一审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1月11日,卢某驾驶小汽车不慎撞倒行人郭老太。交警部门认定,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老太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卢某立即将郭老太送医,经住院治疗后于2016年12月22日出院。2016年12月31日,郭老太因出现幻觉等精神异常症状被送至医院治疗,于2017年2月28日出院。2017年4月8日,郭老太因“摔倒致左髋部疼痛伴活动受限1日”再次住院。一个多月后,郭老太不幸因“双肺感染、Ⅱ型呼吸衰竭”治疗无效死亡。

子女认为老人死亡与车祸造成老人免疫力下降有关,起诉要求司机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车主卢某对郭老太前两次住院期间的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第三次住院期间费用及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赔付给郭老太子女7万余元。郭老太子女以卢某未长期看望及在郭老太去世后未对子女予以慰问为由要求卢某公开赔礼道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郭老太子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珠海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侵权人没有长期照料的义务

伤者在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出院后,短期内再次因其他原因住院并最终死亡的,交通事故侵权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可一概而论,应以死亡后果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作为判断标准。

此外,侵权人对于受害人的赔偿义务,主要体现在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费用上,不应苛以侵权人长期陪伴、亲自照料等带有感情色彩的义务。本案中,卢某在郭老太受伤后及时送医并在事故后一个月内数次探望,已经充分尽到了安抚的道德义务。郭老太子女要求卢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不仅包括物质上保障老人的生活,也包括精神上对老人予以陪伴、抚慰。即便老人因他人侵权受伤,对老人的陪伴、照料等精神抚慰仍是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转嫁给侵权人。事实上,老人卧病在床期间,最需要的也是子女后辈的关心陪伴,这是作为陌生人的侵权人无法替代的。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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