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电视台报道,近日,广东顺德一老人因在超市行窃被挂上“小偷”字样牌子示众。超市回应称,该老人已是第三次“作案”,报警后老人家属不接受罚款,且给老人“挂牌”的行为经过其本人和其家属同意,目的为了警示其他小偷。
首先须明确,对偷窃老人“挂牌示众”的做法不仅错误而且涉嫌违法。盗窃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挂牌示众”实际上是一种滥施私刑。这种惩罚方式事实上已对老人的人格尊严,构成了侵犯。民法典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这意味着无论老人自己还是其家人是否同意,“挂牌示众”都有违法治精神。
除却对“挂牌示众”是否合适、合法的讨论,对老年人违法究竟应如何更恰当合理地处置,才是此番事件背后更值得关注的问题。
针对老年人违法犯罪,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一系列适当从宽处理的规定。如刑法规定,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于是,在现实执法过程中,对于一些涉及老年人违法犯罪尤其是轻微违法的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往往会有一些畏难心理,进而比较宽容。上述事件中,老人在同一家超市已三次作案,但超市报警后,警方的处置仅是口头教育,罚款也因“家属不肯接受”而没有强求。
基于“矜老恤幼”的中华传统文化,对老年人违法犯罪等实施从轻、减轻和宽大处理,并不无妥。但这并不等于不给予任何实质性处罚,更不等于一味姑息宽纵。对老年人违法犯罪“视而不见”,不仅不利于法治的维护,也无助于对这一群体的矫正和救赎,甚至可能助长其继续作恶。
关爱老年人是社会的基本责任,只有从家庭、社会各个层面着手,综合施策,才能更好地解决老年人违法犯罪的问题。比如,家庭成员要对老人多关心,社会要尽可能满足老年人面临的各种生活需求,对那些已违法犯罪的老年人,除了惩罚还要注意构建符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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