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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村民待遇资格”?基层治理不能自我“赋权”

来源:成都商报 2020-09-07 02:26   https://www.yybnet.net/

反对浪费,厉行节约,本身是趋向文明的理念,但如果手段跑偏了,就容易走向文明的反面。

近日,媒体报道山西临汾市洪洞常四社区发布的一则通告引起热议。通告显示,该社区禁止操办生日、乔迁等非婚丧嫁娶事宜,婚丧嫁娶一律从简,用酒不得超过30元,烟不得超过10元,迎亲车不超过6辆,违者将取消村民待遇资格。

据事发社区回应,该通告属于村规民约,已经实行好几年了,现在是重新强调。既然属于约束和规范村民行为的“村规民约”,那么其制定程序、条款规定及处罚手段是否经得起法律的审视呢?

提倡节俭、反对浪费,这是几千年来的优良传统,也是当下应该继承发展的。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必须把握公私边界。婚丧嫁娶、生日乔迁等事宜,本身是村民自己的事情,宴席怎么办也是他们的权利。社区也好、村委居委也好,应进行提倡和引导,但不能强制进行不合理处罚。报道中,接受采访的社区工作者回应称,对违规操办的村民会进行处罚,“违者将取消村民待遇资格”。

所谓的“村民待遇资格”,具体是指哪些呢?报道没有明确,但检索可以发现,“村民待遇”并不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法律概念,它其实就是一种基于户籍的身份确认。比如作为当地村民,可以享受当地的土地承包、征地补偿、集体资产分配等权益。

取消“村民待遇资格”意味着什么呢?从字面意思理解,大致是“你不再是本村村民了”。这个剥夺,可以囊括的范围实在太大了。别说是社区组织,就是上级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也不能随意做出这样的决定。

反对浪费,厉行节约,本身是趋向文明的理念,但是如果手段“跑偏”,就容易走向文明的反面。用不合理的惩罚方式来达到立竿见影效果的做法,只能说是通过强力暂时压住了一些欲念,而不是从欲念本身来予以纾解。相关基层在组织制定类似村规民约时,必须厘清公私边界,尤其不能自我“赋权”。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与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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