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演员王珞丹微博发寻鸭启事称,同事的宠物鸭“吉吉”在河南息县被一女子拎走,引发广泛关注。此后王珞丹再度发文,称抓鸭者已找到,但鸭子已不在世。3日下午,当地派出所民警表示,当事人可到所里做笔录,若对方构成犯罪,无论金额多少都可以立案。(7月5日红星新闻)
抓鸭人是否构成盗窃罪?对此,法律人士普遍认为,大妈拎走宠物鸭的行为显然属于盗窃,但由于一般人并不会认为鸭子的价值较大,故抓鸭人不构成盗窃罪,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从情理看,一个普通妇女不大可能认识到路边拎走的一只鸭子,竟是价值不菲的网红宠物柯尔鸭。现实中,不少网友也是第一次听说柯尔鸭。
但舆论场上,网友意见呈两极化。有人呼吁依法严惩抓鸭人,因为这种看似“小偷小摸”“顺手牵羊”的盗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不小的财产损失和巨大的精神伤害;也有人认为偷鸭可耻,但罪不至此,虽然大妈顺手拎鸭的行为不可取,但也不该遭受网络暴力、舆论审判,进而指责公众人物借自身影响力小题大做,浪费宝贵的公共资源。
“不觊觎,不伤害,不食用别人的宠物是人对这个社会该有的尊重。”王珞丹的这句话,从哪个角度看都没毛病,更说到了宠物爱好者的心坎里。但在养宠物问题上,公众的认知是大相径庭的,对一个不养宠物的人来说,一只鸭子被当成“儿子”养、丢失一只鸭子可以立案,是难以理解的。也正因此,有人从中读出了不公之感,认为明星受到了特殊待遇。
从一定程度上讲,这种认知差异源自“信息沟”“知识沟”。所谓“信息沟”“知识沟”,是指新传播技术的普及,虽然提升了整个社会的信息量、知识量,但对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来说,是存在较大差异的,也是不均等的,人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同,所掌握的信息、知识也不同,由此形成了“鸿沟”,后来又引申出了“数字鸿沟”的概念。
一个普通妇女大街上顺手揩走一只鸭,虽不光彩,但她无论如何也想不到此鸭非家禽,而是天价宠物鸭,这属于典型的“盗窃价值认识错误”。无独有偶,2003年,因偷吃了某科研机构价值40多万元的科研葡萄,几个馋嘴民工面临刑事处罚,最终司法机关认为该案系“盗窃价值认识错误”,不符合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嫌疑人不构成盗窃罪。
社会需正视王珞丹寻宠物鸭背后的“信息沟”“知识沟”现象,别让自说自话撕裂舆论场。 (陈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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