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实务中,很多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选择和信息填写非常重视,相比之下,对“受益人”这个“终极角色”,却显得有些漠不关心。然而,现实往往出人意料且残酷。
客户李先生,小企业主,刚过不惑之年,小有成就,二婚,前后妻各有一子,在电销渠道为自己投保300万人身保险,受益人法定,未及时进行变更。一次,李先生因业务出差,因长途疲劳驾驶,突发心源性猝死。
由于保单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李先生身故后,其生前债权人前往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其两任妻子各代表自己的子女提出权益申请,由于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保险金迟迟无法正常赔付。
由此案可以看到,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角色之一,尤其当被保险人身故后,直接关系到保险金的归属。
那么,什么是受益人,设定受益人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
生存受益人,就是保单的被保险人,享有保单的医疗费、重疾保险金、残疾金、年金险中的年金领取权;身故受益人,是寿险、意外险等含有身故赔付责任的险种,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金的赔付对象。
身故受益人通常有两种设定方式:
一是指定具体的人为身故受益人,比如上例中的李先生,可以在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人,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受益人,理赔时就不会受到债权人、前妻、后妻等因素的干扰,可以实现债务隔离,理赔效率高,避免纠纷,不伤感情,且完成了自己生前的投保初衷。
还有一种,就是不具体指定受益人,如前案例中的法定受益人情况。受益人法定时,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无论是债权人、还是法定继承人,都有权利主张“瓜分”。由此可见,如果受益人未明确指定,很有可能会导致纠纷增加,理赔效率变低,与投保初衷相差甚远。
人身险保单身故受益人设定务必要十分重视。设定必须具体、清晰:姓名、身份证号、同被保险人关系、受益比例与受益顺序,都要填写完整、正确。
同时,受益人还应该根据保单持续情况进行适当变更,比如原指定身故受益人因故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原身故受益人因婚姻情况变化而不再适宜受益等……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受益人变更或受益权重新分配。总之,那个能唤起我们心中最爱的人,就是我们命中注定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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