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问:我儿子小刘是某小学四年级学生,今年5月底报名参加了一个跆拳道兴趣班。6月初,我儿子在教练带领下与其他孩子训练时不慎受伤,医院诊断为左侧胫骨平台踝间嵴骨折。请问教练及跆拳道培训机构应承担多大责任?
林剑律师答:该跆拳道培训机构在接收小刘进行培训活动后,有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管理的责任。教练系该机构的职员,代表了机构的意志,行使的是职务行为。所以在事故中,教练并非侵权人,对小刘的受伤不承担责任。小刘在事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活动中应有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小刘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机构的责任。因此,本案跆拳道培训机构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伤者承担次要责任。
黄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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