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于2015年2月订婚,2015年8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8月19日张某将10万元转入李某账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17年10月张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同时提出将1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之一男方婚后给付女方的10万元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对女方和女方家人经济补偿的身份性质,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特殊民事合同,并不同于一般民事赠与行为,该10万元彩礼应属于女方和女方家人,对该分割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焦点是男方给付的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所附的解除条件就是婚约的解除。
其次,给付彩礼这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与一般民事赠与合同不同,其性质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出发点不同。一般民事赠与合同具备单务性、无偿性、诺诚性特征,而给付彩礼对人身有很强的依附性,并不当然是无偿的,体现了男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以及男方对女方家经济扶助的目的,与一般民事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有着明显的区别。
2、生效要件不同。一般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后即可生效。给付彩礼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不同。一般赠与合同仅是当事人双方纯粹为财产权利转移而设立;而给付彩礼仅在特定人(男方与女方或者女方父母间)在特定时间(订立婚约时)协商订立,其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
4、成立方式不同。一般民事赠与合同系单方诺诚性合同,只需要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做出即可成立,在赠与物交付或者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可单方面行使撤销权。给付彩礼则系男方将己方财物赠与女方或其家人,需双方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
彩礼无论婚前,还是婚后给付均应属于女方和女方家人,因此,法院未支持张某对10万元彩礼进行分割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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