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常说要“零容忍”,那么在如此关乎运输安全、公共安全、公众生命的危险品运输问题上,为何要“一忍再忍”?股市上有“熔断机制”,安全生产领域,对一些屡屡踩红线、触底线的企业,是不是也有必要“熔断”一下、让其真正长长记性?
6月13日下午4时40分左右,一辆满载液化石油气的槽罐车在浙江省温岭市G15沈海高速公路出口发生爆炸,引发周边民房及厂房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截至15日,现场大规模搜救工作已基本结束,事故已造成20人死亡。目前在医院救治175人,其中重伤人员24名。国务院安委会已对此案实行挂牌督办。
对被殃及的村庄、村民、厂房、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场飞来横祸,人们隔着屏幕都感觉到了爆炸的杀伤力。
对事故原因,相关部门正在全力调查,有关涉事企业和车辆的信息、情况,有关危险品运输的常识和规定,引起媒体的强烈关注。
公开资料显示,涉事槽罐车所属的运输企业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与槽罐车装运的液化气所属的昌泰电力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其中,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被处罚10 次;昌泰电力燃气有限公司从2015年至今,涉及20多起行政处罚。被处罚的原因包括“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两个企业可谓“罚痕累累”。
我国是危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1.23万家、车辆37.3万辆、从业人员160万人,每天有近300万吨的危险品运输在路上,危险品道路运输量占危险品运输总量的70%。这些数字足以说明对危险品道路运输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对相关从业企业、人员、车辆的资质和管理提出了必然要求。
在这些方面,我们并不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均有相关规定。去年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贯穿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一个总体思路是,对危险品的管控再怎么严格都不为过,对所涉及的企业、车辆、人员都有严格的准入标准,对车辆有定期检验、维修的要求,对车辆的行驶速度、路线、时间等也有明确规定。上述六部门出台的管理办法,更是着力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的安全管理,并针对“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问题作出制度安排。
反观此番爆炸所涉企业,其被处罚的原因,用“遍地开花”来形容恐怕都不为过,该检测的车不检测、该持证上岗的人没有证、该对车辆进行的动态监控和行驶轨迹追踪不进行,而不让干的事却干了不少。我们不能因为其此前“劣迹斑斑”、无视法规,便“有罪推定”此番事件亦是人祸。但著名的海恩法则告诉我们,事故发生都是量的积累;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此番事故所涉的企业,违法违规上“量的积累”让人瞠目结舌。我们也希望,常在河边走,真能不湿鞋。
值得深思的是,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执法部门一直有处罚,每次罚款基本不超过2000元,有的仅为几百元。而根据相关规定,对这些行为的罚款基本都在万元甚至数万元以上。相比之下,当地的处罚对企业来说恐怕更像是“挠痒痒”。
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常说要“零容忍”,那么在关乎运输安全、公共安全、公众生命的危险品运输问题上,为何要“一忍再忍”?股市上有“熔断机制”,安全生产领域,对一些屡屡踩红线、触底线的企业,是不是也有必要“熔断”一下、让其真正长长记性?
不管此番事件的原因是什么,教训、代价都已经足够惨痛。人们希望看到的,是彻底地查处、整改,是整个行业、领域包括监管部门的反思、改变,是把这些移动的“炸药桶”真正纳入可防可控的轨道,对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要严把准入门槛。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些要求必须落实到安全生产的每一个环节、细节。人命关天,不能有丝毫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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