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女子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误理赔300万”的事件引发热议。从2015年至今,女子李某遇上延误航班近900次,获得理赔金高达300余万元。记者获悉,4月29日,南京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并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6月11日《北京青年报》)
“女子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误理赔300万”,主要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和天气预报,精准计算和挑选飞机延误率较高的航班、航线,进行投保、理赔,获得利益。这确实是一种钻空子的“薅羊毛”行为,让保险公司吃了亏。
但是,对这种“薅羊毛”行为,要慎用刑罚。从法律角度说,“女子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误理赔300万”,最多只是利用航班延误险的规则漏洞谋取自己利益,不宜将其定性为保险诈骗犯罪行为。
按照《刑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诈骗犯罪主要包括“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等情形。而根据此案情况来看,显然不符合以上情形。在此案中,当事人的投保是真实的,飞机延误也确实发生了,飞机延误原因更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而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天气因素造成的。
案件中当事人存在的所谓虚构情形只有两点,一点是当事人并不会乘坐投保的航班,另一点是骗取亲戚朋友身份证,使用他人身份证购买机票和投保,捏造了“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这是定罪的关键细节。但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乘客购买机票之后必须乘坐航班出行,乘客是否乘坐航班出行是乘客的权利,而非义务。而且,保险公司对购买航班延误险的顾客并不筛选,可以代投。更为关键的是,当事人购买航班延误险实质上是一种对赌行为,在“赌”航班是否延误,仍然存在亏损、赔本的风险,一旦发生这种情形,保险公司不但没有损失,反而获利。换言之,以当事人并不乘坐航班出行和使用他人身份证购买航班延误险而定性保险诈骗,显然欠妥。
实际上,“女子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误理赔300万”,归根结底是航班延误险自身设计有漏洞,才让一些投保人钻了空子“薅羊毛”。保险公司要防止有心之人钻空子,关键是堵住航班延误险的漏洞,完善航班延误险的设计,对顾客进行筛选和实质性审查。比如,不能使用他人身份证购买航班延误险,乘客在航班出发前的3日以内不许购买航班延误险,目前超过3天的天气预报精准度不够。
总之,不合理不等于违法,更不等于犯罪。对这种“薅羊毛”行为,可以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但不能动辄以刑法框之。 (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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