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骑电动车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时,货车超载超速。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另经鉴定,李某驾驶的电动车最高车速40km/h、整车重量50kg,与厂家说明书不一致,且李某没有相应驾驶证,事故发生时未戴头盔。经法院审理,张某与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电动车生产厂家按李某自担损失的30%承担责任。(6月7日《法制日报》)
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法院审理裁定其生产厂家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在相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的处理中很少见,但绝非没有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中有明确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等。
这也意味着只要电动车存在缺陷,而且与电动车发生事故的因果关联成立,厂商便无法具有侵权责任的豁免权。具体到个案,法院对涉事故电动车缺陷的认定,主要是相关指标与电动车强制标准不符,“超限速”“超车重”,且与厂家说明书不一致。电动车不符合强制标准,超过限定速度,增加了使用的安全风险,与发生事故及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联,构成侵权。
当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多因致一果,产品缺陷只是其中之一,如双方是否守法驾驶,是判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比例的主要依据,个案中货车超载超速是主责,驾驶人无证驾驶、未戴安全头盔是次责,而电动车缺陷承担次责的小部分责任。
电动车事故,厂家被判担责有警示意义,即安全无小事。首先是厂家与商家应当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除了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与销售的质量监管之外,针对产品缺陷导致侵权责任的诉讼也是一种倒逼手段,厂商提供和消费者使用符合安全标准车辆形成自觉。其次是电动车使用者,应当文明守法参与交通,把自身安全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如驾驶佩戴头盔,遵守交通标线与信号灯管理,不超速、不抢行、不乱闯等等。只有如此,共同扎牢电动车交通安全的篱笆,才能保证消费者人身健康与安全。
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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