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如果不是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的胡娟完全不知道自己是“已婚”状态。更荒唐的是,她还是和两个不认识的人,同时都处在婚姻存续期。从发现“被结婚”到今天,已经快两年了,胡娟一直希望解除两段所谓的“婚姻”。胡娟无奈地说,这件事已经严重影响到她的名誉和生活。
梳理媒体报道可知,一些人被“结婚”、被“开房”事件时有发生。如除胡娟“被结婚”事件外,近日,媒体又报道了类似事件,因九年前丢了一张身份证,来自贵州的王伟饱受个人信息泄露的困扰。不久前,他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发现,自己“被入职”了数十家公司,还是其中一家杭州公司的法人代表。调查过程中,他又发现自己被登记成为另一家杭州公司的监事。
应该说,被他人冒名现象凸显出有关职能部门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审核把关不严,失职失责。但更应该认识到,冒名者才是最应该受到惩戒的人,只有严惩这些故意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作恶者,方能倒逼人们更加尊重规则,不欺不诈。
如今,身份证件已经成为人们出行、工作、就业等参与社会活动和经济交易的通行证。离开了身份证件,人们将寸步难行。同时,一旦身份证件被他人冒用,则会给自己带来难以估量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名誉损害。譬如,“被贷款”“被老板”后可能面临难以清偿的巨额债务,成为背负“污点”的老赖。“被结婚”“被上学”更会导致自己无法结婚,无法入学。虽然发现身份证件被冒用后,受害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查清真相后更正清理与自己无关的信息,恢复自己的“清白”,但这一过程漫长复杂,且被害人需要承担难以估量的损失和煎熬。
而更让人遗憾的是,受害人为恢复清白需要承担高额的成本,相关职能部门也承受着管理失当的责任,冒用者却鲜见受到惩戒,违法成本相当轻缓。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或者10日拘留。但是,根据刑法,使用伪造、编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方可能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单纯的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行为未必构成犯罪,至多应承担治安处罚责任。
这显然有纵容冒用者和投机取巧者的嫌疑。要知道,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可以给冒用者带来诸多便利,让其逃避诸多责任,如果没有足够严厉的制裁措施,定然无法遏制冒用行为。而且,伪造、编造身份证件行为可能不存在被害人,即行为人伪造、编造的身份在现实中未必存在。而冒用行为既扰乱了相关部门的管理秩序,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又侵犯了真实身份者的合法权益,危害更大。
或者说,身份证件被冒用所带来的后果,比失窃几千元的后果要严重得多。而盗窃3000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冒用行为却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现状,极不妥当。长远来看,既要健全身份证件管理体系,确保身份证件挂失、注销立即生效。并在核验身份证件时融合指纹、人脸识别等技术确保“人证合一”。更要加大打击力度,将冒用他人身份行为作为犯罪予以刑事制裁。进而倒逼人们在社会活动和市场交易中不欺不诈,有效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和社会交往成本。
(作者是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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