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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 面 评 论一次性收36年停车费 强制交易当叫停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20-06-07 03:01   https://www.yybnet.net/

封 面 评 论 □ 丁家发

北京新天地三期的业主最近陆续接到了物业的电话,要求业主一次性缴纳36年的停车费。如果不交,目前年租或是月租的业主可能会失去现有车位。业主们认为,物业违反《合同法》规定,有长租的嫌疑。对此,小区开发商回应称,36年车位费并非长租,而是使用权转让。(6月5日人民网)

北京新天地三期的地库共有车位300余个,不少业主表示,自10年前入住以来,小区车位从未出售过。按照物业的说法,36年的车位费共计35万元,如果凑齐三家一起交还有优惠,一个车位25万。一次性缴纳36年的停车费,不是出租而是使用权转让。试问,没有自己的产权,仅仅取得使用权而已,这和出租有什么区别?物业规避自身的风险,一次性收取36年停车费,可谓一劳永逸坐收渔利,而业主却要承担不确定的风险,显然不公平。

按理说,业主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选择租赁车位的期限。而一次性缴纳36年高达二三十万元的停车费,一方面,由于经济能力有限,不少业主承担不起;另一方面,选择年租或是月租的业主,还有可能会失去现有车位。物业如此做法,当然会引起质疑和不满。物业唯利是图,强制业主一次性支付36年的高昂停车费,剥夺了业主的交易选择权,属于典型的强制交易行为。而在长达36年的期限内,如果车位的产权人或出租方发生了变化,不再认可之前的车位合同,或业主搬离小区,车位如何处置和费用如何退等等,双方就很容易引发纠纷,由于业主已经一次性缴纳了36年的停车费,在话语权方面就很难有主动权,往往只有挨宰的份。

《合同法》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而该小区以“一次性缴纳36年停车费”的形式转让所谓的车位使用权,属于变相延长租赁期限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由此可见,小区物业作为车位的出租方,强迫业主一次性缴纳36年的停车费,属于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

对此,小区广大业主应坚决抵制,可以向消协、工商等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当地消协、工商等监管部门也不能坐视不管,应当立即予以叫停,并敦促物业进行整改,制定公平、合法的车位租赁办法,让业主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从而充分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据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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