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为改善本村用电需要,购置了一台10KV变压器,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变电站负责安装调试,安装变压器的石墩设在公路边上,采用落地式安装,石墩离地面高度为1米,周围未设立防护栏。2014年插秧时节,时年9岁的张某在田边玩耍,爬上了石墩,不幸被高压电击中倒地,双臂坏死,由县人民医院截除了双臂,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经司法鉴定,张某的伤情鉴定为伤残一级。张某的父母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村民委员会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65.5万元。
原告代理人收集提供了原被告身份证明、原告被高压电击倒的证人证言、医院的抢救记录和诊断证明、村购置变压器的证人证言、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变电站负责安装调试的证人证言、原告张某伤残一级的司法鉴定书等证据,并提交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原告代理人认为,村民委员会作为高压设备的所有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安装管理方,从事的是高度危险作业,均应对高压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项只有一项,即损害是由被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本案原告9岁,对高压电高度危险会致人损害缺乏认知能力,不存在故意情形,变压器安装未设置围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具有明显过错,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二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认为,变压器虽然为村民委员会所有,但应由变压器的实际管理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均认为,原告张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对该触电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经综合审理,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损害赔偿责任39.3万元,其中村民委员会承担20%的责任、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0%的责任。案件受理费10350元由被告县村民委员会承担2070元,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140元。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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