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每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很多人可能会想到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其实,这些权利都有一个共同的称呼——人格权。
人格权关乎我们每个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此次民法典草案中一大亮点,就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王煜宇委员看来,人格权编独立成编,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具有非常大的意义。“这是立法上第一次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其所产生的人格权利进行的专门的权利保护,宣布这样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害。”
“这几天小组审议时,大家都围绕民法典草案开展了热烈的讨论。”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代表说,“人民性”是民法典草案的一个鲜明特色。杨松代表说:“它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些规定都是对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需要的回应。”
“人肉搜索”让个人信息“裸奔”、骚扰电话不胜其烦、针孔摄像头偷窥等问题时有发生,还有掌握个人信息之后的精准施骗……人格权编草案明确:这些行为都是对人格权的侵害。
人格权编草案明确将个人私人生活安宁规定在隐私权之中。这些行为都被禁止:针对他人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侵扰个人私人生活安宁;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来自基层的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陈科含代表注意到,在此次人格权编草案中,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也被纳入了个人信息保护范畴。“这非常有必要。”陈科含代表说,“这能让我们在网络浏览或者登记各种信息时更有安全感。”
遇到性骚扰怎么办?别怕,禁止性骚扰已经被写入了人格权编草案。
此前,我国法律对于性骚扰的界定和分类都很笼统,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不利于预防性骚扰恶性事件以及回应社会关切。
人格权编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对此前草案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作出修改,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这一修改,将负有防止性骚扰责任的单位范围进一步明确,也让法律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
当前,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日益增长。这就需要通过人格权编全面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让我们生活中的每一步,都走得更安全、更踏实、更体面、更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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