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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扫描】网红合作起纠纷商家违约须赔偿

来源:甘肃工人报 2020-05-15 04:09   https://www.yybnet.net/

王小夏(化名)是一名抖音账号拥有730万粉丝的网红,常在抖音、快手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人气很高,具备一定的“带货”能力。

杭州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看中了王小夏的“带货”潜力,在2019年5月1日与王小夏签订了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约定以王小夏的名义开立社交平台账户和销售账户,用于销售公司产品。

合同签订后,王小夏依照服装公司的要求,于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抖音、快手、微博等平台开展对其产品的宣传推广工作。

然而,到了2019年6月下旬,服装公司突然向王小夏发函,要求单方终止合作项目,理由是王小夏未按约开展宣传推广工作。

王小夏一头雾水,认为自己一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宣传推广,并无不妥。反而是服装公司拒绝向其分配利润、支付保底收益,构成严重违约行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王小夏将服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互联网商务合同,并要求服装公司支付保底收益125万元及违约金37.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商家和网红之间的商事纠纷,纠纷的根源在于网红的“带货”能力未达到商家预期,商家认为继续与网红合作无利可图。结合本案,服装公司和王小夏之间的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接受合同约束,并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小夏提供了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但是,王小夏所主张的保底收益的计算标准、计算时间,与法院最终查明的事实不完全相符。法院依据原告实际提供宣传推广的时间,对原告应得的保底收益及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进行了计算,故支持了王小夏的部分诉请。

另一方面,服装公司虽辩称王小夏违约在先,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与此同时,服装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确实可以证明王小夏的“带货”能力未达预期,导致其淘宝店铺在合作期间入不敷出。综上,法院认为,服装公司在合作中未能获得预期收益,不能成为其拒绝向王小夏支付约定保底收益的合理理由,服装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王小夏与服装公司签订的互联网商务合作合同,服装公司应支付王小夏保底收益40万元及违约金12万元。

提醒

网红“带货”新行业,理性合作第一条;都说水深乱象多,签订合同要看牢;权利义务定明确,细节也要理清爽;莫瞧粉丝数目多,可能存在虚泡沫;收益报酬商量好,违约金额别太高;合同履行靠双方,出现问题勿慌忙;单方终止须谨慎,解除应该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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