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倩现年9岁,母亲早年病故,父亲经常对其殴打,小倩常被打得遍体鳞伤。由于恐惧,小倩从不敢对外声张。其父虽然经过村委会多次批评、教育,却累教不改。近日,村委会决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对其父的行为加以禁止。可有人认为,村委会只是“旁观者”,并非小倩的近亲属,无权提出申请。请问:该说法对吗?王晓芳
答:该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只有受害者本人或近亲属。《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即针对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只要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应组织均可代为向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正因为年仅9岁的小倩属于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常性被父亲殴打,甚至不时遍体鳞伤,母亲已故,而其由于恐惧不敢申请,甚至不知道可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获得救济,决定了村委会可以代为申请。另一方面,法院应当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即只要符合相应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与之对应,本案自然不能例外。(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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