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一个阴雨天,王某在鱼塘钓鱼换位时,将长6.3米的碳素鱼竿扛在肩上行走,行至鱼塘西南角时,鱼竿不慎碰到鱼塘边10kv裸露的铝架高压线上,当即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身亡。
原告认为,被告供电公司作为该10kv输电线路的产权人,对事故线路疏于管理,对此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0万元。
原告诉求是否合理?沈楚雄律师认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此即只要有损害后果发生,从事作业者就要负赔偿责任,除非从事作业者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是由受害人故意为之。
本案中,死者王某是无意触碰了10kv的高压线,应适用无过错归责责任。被告供电公司作为直接占有危险作业的客体,系高度危险作业案件中的赔偿义务主体,未对电力设施履行监管职责,发现危险隐患不能及时纠正。在出事地点未设置警示标志,加之管理不善,致使事故的发生,被告供电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此外,死者王某作为受害人在本案中有过失,其在高压线下钓鱼,由于疏忽大意,在钓鱼换位时鱼竿碰到高压线,导致触电身亡,对此过失,应当减轻被告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监管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和管理不善,对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而王某未对高压电线的危险加以注意,导致触电身亡,其本人对事故的发生亦有相应的责任。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36万元,由被告供电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其余30%由原告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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