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小伙伴周末到河边游泳,其中一名不会游泳的少年玩水时不幸溺亡。死者家属将其余7名玩伴及其监护人诉至北流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法院就17岁小成(化名)与同为未成年人的小伙伴到江边游泳溺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到底玩伴是否应负赔偿责任?且看法院如何审理和判决。
相约游泳,两人溺水一人死亡
2019年4月28日,8名初中生趁周日相互邀约到小华(化名)家里玩耍。下午2时左右,大家在小华家玩出了一身汗,便到河边消暑,会游泳的率先跳进河里游泳,当时河水为155厘米深,一部分不会游泳的孩子也下河玩水。其中不会游泳的小成与何某在玩耍过程中发生了溺水,其他小伙伴发现后立即用竹竿营救,有孩子边报警边跑回岸边向附近果园的大人求助。因正值雨季,河水湍急,何某被冲走一段距离后抓住了旁边的树杈被救上岸,而小成在大人赶过来时已不见了踪影,待施救人员将其救起时已溺亡。
溺亡者父母起诉7名同行者索赔
2019年8月6日,小成父母将与小成一起玩水的7名同行者及他们的监护人诉至法院,认为小华作为提议者和召集者应对整个游泳活动的安全防范、安全预案等负责,其在整个过程中既未要求参加人员注意安全也未提出警示,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余6名同行者在游泳过程中未尽到互相照顾义务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共同赔偿小成父母因小成死亡造成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约31万元。因7名同行者均系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名同行者认为不构成侵权拒绝赔偿
小华的家人认为,小华本不认识小成,是其他小伙伴带来的,且在派出所的问话笔录中,其余小伙伴都提到没有谁先提出去游泳,小成父母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小华不是此次游泳的提议者和召集者,对小成的死亡,在小成、何某发生溺水时,小华也积极实施了营救,小华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余6名同行者的家人认为,小成是8人中年龄较大的,其余孩子均为十四五岁,且大部分孩子不会游泳,能力也有限,在伙伴发生溺水后,他们也积极进行了营救和报警,他们与小成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同行者无需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7名同行者与小成一起游泳,但7名同行者不是本次游泳的组织者或管理人,不存在对死者小成在游泳过程中承担注意安全和救助义务。故法院认为,小成父母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救助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两者有本质的区别。”主办法官分析,法定义务主要指因法定职务、业务而具有的职责,如警察维护治安、医生救助病人、消防员救火等以及因法定身份关系所带来的夫妻、父子之间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是诸如恋爱关系、同伴关系等虽没有法定义务,但基于双方意思表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或处于某种环境而具有的救助义务,如目睹女友自杀、落水,有可以预见其死亡的结果,有救助的义务或成年人带邻居小孩去游泳而应对其安全有救助义务。
法官表示,17岁的小成游泳溺亡,小成父母的悲痛心情可以理解,但7名同行者都是未成年人,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较低,在事故发生后,他们已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进行营救,并及时报警,不能强制要求他们不顾自身危险去对同伴进行救助。
法官提醒,孩子私自游泳溺亡的事故年年都有发生,在放假期间,父母作为监护人,更要时刻监管好自己的孩子,以免同类悲剧的发生。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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